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

  (―)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三)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管理,提高制水質量,減少水損,降低成本,實行優質服務承諾制。

  第三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廠取水口周圍的水域內,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立水源保護標志或者告示牌。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廠周圍劃定保護范圍,設定保護標志,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逮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和檢查。

  水質檢測結果應當按規定定期公布,并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