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設施管理

  條城市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查維護,加快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搶修,盡快恢復供水。對重大故障,應當及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查明原因,依法處理。

  第二條用戶投資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結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

  結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戶負責保護,應當保持內外清潔,箱蓋完好,無堆壓物。因用戶原因造成損壞的,其維修、更換等有關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三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確保用水安全的原則, 實行統一管理和維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者舊設備、舊管網改造后,城市供水企業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按國家規定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2) 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3) 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與其直接相連的管道上裝泵抽水;

  (5)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

  (6) 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7)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

  第六條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詢地下供水管網的分布情況,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方案后,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安裝,安裝后由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交其管理和使用。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消火栓的檢查,發現損壞應當及時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修復。

  公共消防用水,實行裝表計量。除消防滅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