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抽查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檢驗具體工作由其同級公共衛生檢測機構負責。

  第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主體應當加強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檢測檔案;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定期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主體應當立即停止向用戶供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及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監測工作,確保供高層建筑或者高地建筑,因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滿足不了給水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通過新聞媒介發布公告或者張貼告示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大面積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設法通知有關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