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藝的進步,記于史冊的唐代各地名酒也較之前代為多,李肇在《唐國史補》卷下中有非常詳實的記錄,包括郢州之富水,烏程之若下,滎陽之土窟春,富平之石凍春,劍南之燒春,河東之干和等。與之相對,唐代瓷制酒器的品類也非常豐富,樣式新穎奇特,主要有聯體壺、執壺、盞、注子、杯、碗、盅、雙耳瓶。據載,慶招酒中唐時期曾被杜甫稱為“飲中八仙”之一的李適之,家中所藏酒器就有九種之多,即“蓬萊盞”、“川螺”、“舞仙”、“飽子危”、“慢卷荷”、“玉蟾兒”、“醉劉伶”、“東溟樣”等,且各種酒器上都印有精彩的人物故事與翱翔生動的飛禽走獸。盡管有五代之短暫紛亂,但宋代旋即繼承了唐代文化遺產,并將興旺再次延續達兩百余年。宋人之嗜飲,較之唐代,有過之無不及,《宋會要輯稿》慶招酒(食貨)中曾說“十家之聚,必立課程,比屋之間,俱有醞釀”,用以形容民間私釀之發達普及。浙江吳興人,北宋元祐三年進士,官至奉議郎秘書的朱肱在其《北山酒經》慶招酒中記載,北宋釀酒業在用曲方法上采用了“連渣拌飯法”,即把米淘洗干凈,蒸成飯,令其極冷,然后連同曲渣一起投入,充分發揮曲渣中有益霉菌的作用。四時用曲各不相同慶招酒價格春冬釀造周期長,曲要搗作小塊子,像骰子或皂子大小,如此則發酵有力而使酒味醇濃;秋夏釀造周期短,則曲要略細些,為的是曲和米能很快接觸而使酒成熟的快。
在兩宋財政全盤商務化的大背景下,酒業遂成為朝廷主要之稅源,根據《通典》記載,熙寧十年,全國官屬酒務衙門即有1839個,慶招酒三十年遍及州府縣各級行政機構,并大多設有造酒作坊直接進行售賣,稱之為“官権”,民間禁止私自制造酒曲,并實行“買撲”制度,即由大酒戶出錢承包酒稅,這一政策只有在邊遠地區有所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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