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業建筑用戶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的供水服務壓力標準和水量時,就必須采用二次加壓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證用戶對水壓、水量的需求:

  (1)、當城鎮供水管網不能滿足建筑物的設計流量供水要求時,或引入管僅一根,而用戶供水又不允許停水時,應設置帶調節水池(箱)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水量調節;

  (2)、當城鎮供水管網不能滿足建筑物最不利配水點的工作壓力時,應設置二次供水設施加壓供水。

  由于各地的供水服務壓力標準不同,應當根據當地的供水服務壓力標準確定是否需要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的起始點。

  2、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鎮供水管網正常供水。城鎮供水安全涉及全社會的公眾利益、社會穩定與城鎮安全,作為城鎮供水局部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響城鎮整體供水管網的運行安全。由于二次供水系統選擇不合理、設備質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驗收不嚴格、運行管理不善等情況都可能對城鎮供水管網水質、水量和水壓造成影響。因此,涉及到二次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各個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與技術標準的規定,以確保城鎮整體供水安全。本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為確保二次供水工程建設質量,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

  5、二次供水設施應獨立設置,并應有建筑圍護結構。

  為了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和設施安全,二次供水設施要單獨設置,要求有獨立結構形式的水箱和獨立的二次供水系統,不得與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熱空調等系統直接連接;建筑圍護結構是指圍合建筑空間四周的墻體、門、窗等,二次供水設施的建筑圍護結構能夠起到保溫隔熱、防雨防凍防破壞、防投毒等安全防護作用,因此二次供水設施應有建筑圍護結構。

  6、二次供水設施應具有防污染措施。具體措施可參照《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第3.2.9條的規定。

  7、二次供水設施應有運行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防水、防火、防凍、防潮、防曝曬、防雷擊、防破壞、可靠供電等措施。

  8、凡是涉及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配件、水質處理劑(器)、防護涂料和粘合劑等設備、材料都統稱為涉水產品。涉水產品的衛生質量直接關系到二次供水的水質安全、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所有涉水產品均應符合現行國家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GB的有關規定。本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9、二次供水設備應有銘牌標識和產品質量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