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確定了保留的有效數字位數后,末位可疑數以后的數字應按規定進行修約。修約原則為:

  (1)“四舍六入伍留雙”

  1)當可疑數以后的數字為1,2,3,4者舍去,為5,6,7,8者進入。例如,某數要求保留3位有效數字:2.243→2.24,2.246→2.25.

  2)當可疑以后的數字若為5時,又需根據5右邊的數字而定。

  ①若5右邊無數字或數字全部為零,舍或入需根據5之左的數字為奇數或偶數而定。5之左為奇數時入,5之左為偶數時則舍去;例如,某數要求保留3位有效數字:2.2450→2.24,2.235→2.24.

  ②若5右邊的數字并非全部為零,則不論5左邊的數字為奇數或偶數,一律進入。例如,某數要求保留3位有效數字:21.0501→21.1,14.752→14.8.

  (2)“0”為有效數字時不可略去不寫,如滴定管讀數為23.60mL時,即應記錄為23.60mL,而不得記錄為23.6mL。如用量筒取25mL,而不能寫成25.0Ml。

  (3)在說明標準溶液濃度時,穿寫作“1.00mL含0.500mg某離子”,此數字表示體積準確到0.1mL,重量準確到0.01mg;而“1mL含0.5mg某離子”,則只是一種粗略的含量表示。

  (4)數字修約時,只允許對原數字進行一次修約,不允許連續多次進行修約。例如將15.4546修約成二位數時:

  正確的修約應是15.4546→15

  不正確修約15.4546→15.455→15.46→1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