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城市供水應當由國有資產控股經營,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
境外投資者并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審查。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條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確定后,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對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滿后,由實施機關與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簽訂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城市供水企業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運營。
第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備水質檢測能力,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要求;
(四)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更換和維修;
(五)按照有關城市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示收費、維修的標準和期限等;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協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省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報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城市供水企業的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合格,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