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等設施混用。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
設計單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設計時,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審核并書面確認后,進入施工圖設計。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需要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接收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供水企業組織實施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的,應當經產權人或者業主大會同意,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整改驗收合格,簽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合同后移交。發生的整改驗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在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前,運行維護管理責任仍由產權人負責,供水企業按總表制方式管理。
第三條城市供水企業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與二次供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應當載明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收費項目,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二次供水相關收費方案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二次供水價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供水企業報批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等費用前,應當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二次供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