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指南
條 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時,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水質監督和評價。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機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負責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四條 對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要求的,原批準機關依法收回證件。
罰則規則
條 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條 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當事人對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請同級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