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后,方可供水。
第二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體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公管水人員未經專業和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三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水質監測、清洗消毒燈規范性臺賬。
(二) 對水箱(池、塔)應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托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機構進行。清洗消毒后須經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監測合格。
(三) 定期進行日常水質常規監測,每月由法定的專業水質監測機構檢測一次,每季度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水質監測一次。
(四) 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在2小時內報告建設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五) 二次供水水質的檢測情況應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戶公示。
第四條 二次供水單位必須保證水質符合《城市供水水質標準》,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水質標準的,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