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注冊-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結構搭建
投資機構在中基協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時,股權結構設計是必須要重視的事項。然而,有的機構對此重視不夠,僅根據自身需求并參照設立普通公司的經驗搭建股權結構,并未真正把握住中基協的相關要求,導致律師在出具私募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時陷于被動,只能是以“打補丁"的方式進行補救,往往效果不佳。
一、基本要求和分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申請機構")股權結構設計主要包含兩個要素,即申請機構的股東和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根據中基協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及其他相關文件,要求如下:
(一)嚴禁股權代持
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股權架構要求
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并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股權結構應當簡單,股權結構層級不超過三層。因為股權結構復雜可能會帶來循環出資、交叉持股、關聯企業過多、利益輸送等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股權結構越簡單,所涉各類風險越小。
(三)股權穩定性要求
申請機構應當專注主營業務,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于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慎核查。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四)實控定義
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在沒有實際控制人情形下,應由其大股東承擔實際控制人相應責任。
二、股權結構設計建議
1、股權結構應當簡單,股權結構層級不超過三層;
2、申請機構是選取實控人名下的一個投資類企業,并且歷史經營情況簡單,未從事過沖突業務,財務狀況良好,沒有大額負債,也沒有頻繁變更股東;
3、有條件的情況下新注冊一個主體用來申請管理人;
4、實控人名下的關聯方數量不要太多,并且可以配合完成承諾函蓋章等工作,對于集團化企業,關聯方的問題必須要重視;
5、未來如果有申請多管理人的計劃,應避免出現集團化傾向。
三、律師/私募輔導機構的作用
對于律師/私募輔導機構而言,其作用不僅僅是出具法律意見書,而是與申請機構共同梳理和解決所面臨的各種問題:
1、在企業設立階段介入展開股權結構設計、高管篩選、實控人背景調查、關聯方梳理等基礎性準備工作;
2、對實控人是否適合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給出初步建議;
3、對于情況基本符合要求但是存在少量瑕疵的實控人和申請機構,提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避免在管理人登記審核階段被動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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