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壓力容器分類有什么具體規定?
2025年02月15日 08: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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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質分組
壓力容器的介質分為以下兩組,包括氣體、液化氣體或者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組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學介質,易爆介質,液化氣體。 (2)第二組介質:除組以外的介質。
介質危害性
介質危害性指壓力容器在生產過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質與人體大量接觸,發生爆炸或者因經常泄漏引起職業性慢性危害的嚴重程度,用介質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 綜合考慮急性毒性、容許濃度和職業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極度危害容許濃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容許濃度0.1~1.0 mg/m3;中度危害容許濃度1.0~10.0 mg/m3; 輕度危害容許濃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 A1.2.2 易爆介質: 指氣體或者液體的蒸汽、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質。 A1.2.3具體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險程度按GB 5044—1985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HG 20660—2000 《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兩個標準確定。兩者不一致時,以危害(危險)程度高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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