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城鄉供水安全,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用水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鄉供水應當推進農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同服務,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四條 城鄉供水遵循統一規劃、保障供水、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供水的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供水應急預案,控制、減輕和消除供水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