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用水水質標準是保證用水的安全可靠及選擇經濟合理水處理流程的基本依據。國家為控制水污染,保護水資源,制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一系列水環境質量標準。回用水質要求與水環境質量標準關系十分密切。例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依據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將其劃分為五類,并規定了不同水功能區的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的標準值。該標準還規定排污口所在水域劃定的混合區,不得影響魚類洄游通道及混合區外水域使用功能。顯然,回用水的使用及其最終排放必須保證不影響受納的環境水體的使用功能,因此,水環境質量標準是設計回用水水質標準的重要考慮因素。由于回用水的使用目的、使用場地及最終納污水體等情況相當復雜,目前國內尚無系統完整的回用水水質標準,對有關水質要求應該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在設計回用水水質標準時,還必須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規定: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人工回程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