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儀器分析方法校準曲線的直線部分所對應的待測物質的濃度(或量)的變化范圍,稱為該方法的線性范圍。在應用校準曲線法進行水質檢驗時,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 配制的標準系列應在方法的線性范圍以內。

  (2) 嚴格地說,繪制校準曲線時應對標準溶液進行與樣品相同的分析處理,包括樣品的前處理操作。只有經過充分的驗證,確認省略某些操作對校準曲線無顯著影響時,方可免除這些操作。

  (3) 應同時作空白試驗,并扣除空白試驗值。空白用水的質量規格要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

  (4) 校準曲線的使用時間取決于各種因素,諸如試驗條件的改變、試劑的重新配置以及測量儀器的穩定性等。因此,應在每次分析水樣的同時繪制校準曲線,或在每次分析水樣時選擇兩份適當濃度的標準物質同時進行測定,以核校原有的校正曲線。

  (5) 繪制校準曲線時通常沒有考慮水樣中其他雜質的影響效應。然而,這對某些分析方法卻至關重要。在這種情況下,可使用含有與水樣類似雜質的工作標準系列進行校準曲線的繪制。

  (6) 對經過驗證的標準方法繪制線性范圍內的校正曲線時,如出現各點分散較大或不在一條直線上的現象,則應檢查試劑、量器及操作步驟是否有誤,并作必要的糾正。此后如果仍不能得到滿意的結果,方可根據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對校準曲線做必要的回歸計算,再重新繪圖。

  (7) 利用校準曲線的響應值推測樣品的濃度值時,其濃度應在所作校準曲線的濃度范圍以內,不得將校準曲線任意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