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適應的專業機構、經費、設備;
(二)配備有不少于兩名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經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工作人員;
(四)建立*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二十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到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告知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予以改正。
第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用戶資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消毒技術規范進行清洗消毒,記錄清洗消毒情況,做好跟蹤服務;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畢,應將水樣送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水質微生物檢測,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清洗消毒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清洗消毒記錄水質微生物檢測報告交付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第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劑、凈水劑、消毒劑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要求。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監督監測,對二次供水設施水質常規指標監測每兩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質細菌學指標監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監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生活飲用水應急事件和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平臺,接到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報告或群眾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調查處置。
第七條 因供水污染,造成人體嚴重中毒或介水傳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封閉供水設施、通知供水部門停止供水等措施,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