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衛生,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壓或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方式。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是指對二次供水水質和設施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或投訴。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礦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由二次供水設施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負責或委托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

  (三)委托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水質檢測結果應及時公布;

  (四)當水質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調查;

  (五)建立衛生檔案,將清洗消毒記錄、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證明、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歸檔保存;

  (六)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