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摘錄)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9號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7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7月29日

 

  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水務)、環保、衛生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后,納入城鄉規劃依照法律規定報批,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網系統、城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和水資源保護等內容。

  節水型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城市供水地下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做出綜合安排。

  第二條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及以上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建設的地區,應當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或者依法建設地下水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

  應急供水水量、水壓應當符合城市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管網、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五條城市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