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章 總則
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建設儲水和加壓供水系統,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設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機組、管道、電氣控制裝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第三條 凡在株洲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設計、建造、使用和維護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和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辦公室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質檢驗工作。
市、顯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二次供水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二次供水單位的水質衛生檢查檢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