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

  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提供用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管網等設施,將供水企業或自備水廠的自來水轉供給用戶的供水形式。

  本條例所稱結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和水費結算的終端計量水表。

  本條例所稱用戶,是指通過結算水表與城市供水企業發生供水用水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