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禁止盜用或者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水性質。

  第二條城市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 企業辦理用水手續,設立專用水栓,安裝計量水表,并按有關規定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結算水費。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用水,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

  第四條對計量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檢定合格的,由申請方承擔檢定費,并按原計量數繳納水費;檢定不合格的,由被申請方承擔檢定費和超出規定誤差標準的水費。

  異議期間,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在七日內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