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建設

  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 必須服從城市供水專業規劃、水資源保護要求,并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對二次水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并將—次供水設施建設方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確保供水安全。

  第二條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設計監理,必須由前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范圍從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竣工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等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條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