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確保供水事業健康發展。

  從目前相關城市推進二次供水接管情況來看,大部分地區政府在作出供水企業接管二次供水決策前,沒有進行二次供水運行養護成本的評估,地方政府普遍對實際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成本遠遠估計不足(含電費的運行費用,一般至少在1.00元/噸以上),這一龐大的新增成本在當前或者今后較長時期“維穩”的大背景下,很難通過調整水價予以平衡。為此,政府應該從政策層面給予供水企業適當經濟補償,不然供水企業將會因接管二次供水而被“拖垮”,影響到供水企業可持續經營,最終將影響到供水事業健康發展。

  二次供水設施歸屬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

  依據《實施意見》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不變,仍為業主所有”,以及今后二次供水設施再次改造和大修會面臨資金難以落實的困境。對此,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歸屬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這涉及到供水企業能否有效管理的問題。

  我們認為,本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理順了二次供水管理體制,供水企業服務延伸到“管水到表'這一體制的調整,使供水企業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形成了與供電、燃氣企業相同方式。由此,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產權歸屬問題,應該與供電企業等保持一致,政府是否可將二次供水設備(包括供水管道、水泵、水箱等)產權,同供電部門在居民小區的變配電設備一樣,在新建時由幵發商出資,供水企業統一規劃和建設,建成后產權歸屬供水企業,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開發商出資,供水企業統一規劃建設,產權歸屬供水企業,供水企業管水到表”的做法,不僅較好解決了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等資金來源問題,理順了供水企業對這些設備的管理責任,也符合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 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以及《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供水、 供電、供氣等專業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表和分戶計量表前管線、設施設各的維修養護的責任”,有利于政府或供水企業科學、合理、有效的優化*供水系統,使供水企業更好地服務于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