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的保護

為使供水水源能保證長期穩定地供水,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對供水水源實施各種保護。

供水水源的開發一般直接利用自然界的淡水資源,因此,高度重視自然界淡水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保護淡水資源不因過分開采而枯竭、不因人為污染而造成水質惡化是十分重要的。地表水、地下水、天然降水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空氣、土壤的污染對水源水質有著重要影響。所以,供水水源保護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應從多方面給予綜合考慮。

供水水源的保護主要是水源水量的保證和水質的保證。

水量保證的措施有適度的開采、水量的季節性調蓄、區域性水土保持等;水質保證的措施有城鎮整體布局的規劃,加強環境保護(尤其是注意各種污水廢水向河流或向地下排放的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預防供水水源的污染。

對于生活飲用水水源,應設置衛生防護帶。集中式給水水源防護帶的范圍和防護措施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地面水水源的防護

(1) 取水點周圍半徑不小于100m的水域內,不得進行停靠船只捕撈和游泳等易污染水源的活動,并應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從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必須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

(2) 河流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內,不得排人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置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堆棧或設立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沿岸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有持久性或劇毒性的農藥,并不得從事放牧。

供生活飲用水的水庫和湖泊,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也按上述要求執行。水 廠生產區外圍不小于10m的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參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條件并應充分綠化。

(二)地下水水源的防護

(1) 取水構筑物的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確定,其防護措施應與地面水水廠生產區要求相同。

(2) 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慨和施用有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并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對于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水井周圍30m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糞坑等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