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凡進口或外商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向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
屬進口的,由外商申請型式批準。
屬外商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請型式批準。
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變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作個別調整。
第五條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請型式批準,須向計量行政部門遞交型式批準申請書、計量器具樣機照片和必要的技術資料。
計量行政部門應根據外商或其代理人遞交的資料進行計量法制審查。
第六條 計量行政部門接受申請后,負責安排的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提供樣機和以下技術資料:
(一)計量器具的技術說明書;
(二)計量器具的總裝圖、結構圖和電路圖;
(三)技術標準文件和檢驗方法;
(四)樣機測試報告;
(五)使用說明書。
定型鑒定所需的樣機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無償提供。海關憑計量行政部門的保函驗放并免收關稅。樣機經鑒定后退還申請人。
第七條 定型鑒定按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大綱由承擔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計量行政部門發布的《計量器具定型鑒定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主要內容包括:外觀檢查、計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環境適應性、可靠性和壽命試驗等。
第八條 定型鑒定的結果由承擔鑒定的技術機構報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標志和編號。
第九條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必須保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計量行政部門同意,可申請辦理臨時型式批準,具體辦法由計量行政部門規定:
(一)展覽會留購的;
(二)確屬急需的;
(三)銷售量極少的;
(四)國內暫無定型鑒定能力的。
第十一條 外國制造的計量器具經我國型式批準后,由計量行政部門予以公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凡進口或者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向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未經型式批準的,不得進口或者銷售。
第八條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準,必須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型式批準申請書;
(二)計量器具樣機照片;
(三)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含中文說明)。
第九條 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批準的申請資料在十五日內完成計量法制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采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二)是否屬于明令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三)是否符合我國計量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計量行政部門在計量法制審查合格后,確定鑒定樣機的規格和數量,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時間內向該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和下列技術資料:
(一)技術說明;
(二)總裝圖、主要結構圖和電路圖;
(三)技術標準文件和檢驗方法;
(四)樣機試驗報告;
(五)安全保證說明;
(六)使用說明書;
(七)提供檢定和鉛封的標志位置說明[聲明]本站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 本站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本站擁有對此聲明的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