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交通出行的個性化需求以及網絡服務平臺的快速興起和繁榮,越來越多新類型交通參與者諸如網約車、外賣及快遞等網約配送騎手等參與到道路交通通行中。相應地,道路交通事故概率大幅上升。為進一步發現問題、揭示風險,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獲得感,我們以“問題為導向”,通過對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相關數據和問題進行分析整理,尋求解決路徑,為治理和打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提供一個可復制可推廣的新視角,現將上海市普陀區2016年至2020年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審判情況通報如下:一、基本情況
2016年至2020年,我院通過訴訟程序審結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共計7,881件,五年間的結案數量依次為2,165件、2,093件、1,536件、1,213件、874件,糾紛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幅度較大,2020年結案數同比2019年下降28%、比2018年下降43%(見圖1、2)。圖1: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訴訟程序審結數量統計圖2: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訴訟程序審結數量趨勢圖
另外,2016年至2020年,除了上述訴訟案件以外,我院通過非訴訟程序審查涉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司法確認案件共計1,871件,經審查后均予以裁定確認,五年間的結案數量依次為217件、415件、121件、412件、706件,糾紛呈現大幅增長后大幅下降再大幅上升,猶如過山車式的“N”字型(見圖3、4)。圖3: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司法確認結案數量統計圖4: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司法確認結案數量趨勢圖
我院通過訴訟程序審結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類型分布較廣,根據案由區分,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身體權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以及由此引發保險賠償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追償權糾紛等,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數量及比重占,但也呈現出量比雙下降的趨勢,以快遞、外賣騎手等為主的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事故的身體權糾紛(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數量及占比呈現增長趨勢,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亦呈現增長趨勢(見表1、圖5、圖6)。表1: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結案類型圖5: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各類糾紛占比圖6:2016-2020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占比趨勢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的抗辯主要集中以下幾種理由:
保險公司通常以駕駛人資質(含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無相關從業資格證等)、車輛性質、車輛變更用途、車輛行駛證超過檢驗有效期等問題引發保險拒賠。實踐中,駕駛證及行駛證超期問題通常在事發后經交管部門核驗后會獲得展期通過,且有效期連續計算,不會將超期的時間段排除,在此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等(以下或統稱機動車一方)則主張資質符合規定且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履行提醒告知等義務,不具有拘束力。另外,保險公司提出駕駛人及車輛無相關諸如運輸資格證、營運證等許可證書,保險公司拒賠。機動車一方認為相關許可證書屬于行業行政管理,并非相關道路交通法律規定的人、車上路行駛的條件,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
由于無法認定駕駛人存在主觀故意,對于駕駛人駕車離開現場的,部門通常會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駛離現場”。保險公司認為駕駛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離開現場均等同于“肇事逃逸”,故而拒賠。機動車一方一般堅持認為其不清楚交通事故的發生以及認為其需要就診等駕車離開現場,其主觀上不存在離開現場的“故意”,故不屬于“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通常認為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其對于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即俗稱的“非醫保”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機動車方、傷者或死者方(以下或統稱傷者)均認為如何用藥屬于醫院及醫生視情決定的職責范圍,無法予以干涉,且該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鑒定意見中對傷情的認定與傷者就診時醫院的診斷結論不一致,鑒定意見夸大了對傷情的描述,常見的如肋骨骨折數量增多、四肢活動能力受限程度的測算不客觀、事發后是否存在“昏迷史”認定不準確( 主要是“120”急救病史與醫院急診病史記錄不一致)等。另外,外地保險公司通常認為傷者在內固定尚未取出的情況下進行鑒定屬于鑒定時機未到,因內固定在位會影響相關肢體功能,影響定殘,故鑒定意見缺乏客觀性。
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定型化的“兩金” 賠償項目,本市仍然存在城農標準的區分,而適用標準的不同往往導致賠償金額的巨大差異。對于傷者為農村戶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認為傷者未提供相關居住證及簽注信息、收入銀行流水、個稅及社保繳納記錄等客觀證據,因而否認其適用城鎮標準并否認誤工損失。
2016年至2020年,我院通過訴訟程序審結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共計7,881件,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以調解或撤訴結案數共計5,634件,調撤率為71.45%。五年的調撤案件數依次為1,591件、1,377件、1,057件、955件、654件,調撤率依次為73.49%、65.79%、68.82%、78.73%、74.83%、(見圖7),調撤率小幅下降后又不斷上升,整體保持較高水平,審判效果好。圖7: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撤率
五年來,我院通過訴訟程序審結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含小額訴訟)審理的案件數九成以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數占比不足一成,且主要系公告案件,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為例,五年來以簡易程序(含小額訴訟)審結數依次為1,780件、1,789件、1,118件、892件、553件,簡易程序適用率依次為95.60%、94.91%、95.88%、98.90%、98.57%,平均審理天數較短,審判效率保持高位,各項審判質效均保持較高水平(見圖8)。圖8: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程序適用情況
另外, 2016年至2020年期間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申請執行案件數逐年下降,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例,五年來申請執行案件數依次為1,187件、1,623件、567件、113件、57件,這反映了申請執行案件數量及占比呈下降趨勢、自動履行率逐年上升,審判公正指數較高(見圖9)。圖9:2016-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申請執行案件數統計
目前本市部門適用簡易程序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高達九成以上,由于印制的事故認定書屬格式化的復寫文書,且由于保險公司雖以分支機構名義運營,而保險單蓋章卻為總公司印章(含電子印章),部門通常在事故認定書上僅載明保險公司名稱,如“人保”或“中保”代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保”或“太平洋”代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或“平保”代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寫明具體承保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或支公司。以往,部門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會要求機動車一方提供紙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單并予以復印留存。由于各地、各家保險公司應訴模式及權限不同,只能在審理中根據保單情況與相關保險公司進行溝通以確定應訴主體。對于那些沒有提供紙質保單的案件,只能根據事故認定書上的代指名稱逐一詢問。這些導致在審理中需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如果是外省市保險且機動車一方無法聯系的,則很難查清投保情況。
近兩年以來,隨著“警保聯動”(交管部門與車險信息共享),全國部分省市開展交強險電子憑證工作,交強險保單進入“電子時代”,在這些省市通行的機動車輛無需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的規定在擋風玻璃上粘貼交強險紙質標志。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機動車方無需再提供相關紙質保單。該項交管改革做到了便民利民,但由于無法直接共享上述“警保聯動”數據信息,導致傷者在后續提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訴訟時無法提供車輛保險信息,給的審理亦帶來不便。
以保險公司為代表的被告方通常認為鑒定意見缺乏客觀性,故頻繁以鑒定程序系單方委托、鑒定意見與保險公司內部閱片不符、鑒定標準適用不當、傷殘等級偏高等為由提出重新鑒定,但普遍缺乏實質性證據,一般難以準許重新鑒定,即使允許重新鑒定,從結果來看,傷殘等級維持率相當高。以我院建立集中審核重新鑒定申請制度的2017年至2020年期間為例,該四年期間整體上經重新鑒定后傷殘等級維持率依次為70.21%、84.62%、77.78%、75%,其中精神傷殘重新鑒定維持率更高,依次為63.64%、99%、99%、99%,2017年精神傷殘經重新鑒定后有4件案件的等級發生了變化,但僅從高等級下調一個等級,并非沒有傷殘等級,其中3件案件的傷殘等級由8級降為9級、1件案件的傷殘等級由7級降為8級。(見表2、3)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重新鑒定維持率統計數據未包括經審查予以準許重新鑒定后雙方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申請方撤回重新鑒定申請或鑒定機構終止鑒定的案件數,從實質結果而言,如將此類案件視為重新鑒定維持的情形,則維持率將更高。同時,本市鑒定行業自2019年下半年開始進行了全行業鑒定質量評查,對相關鑒定標準進行了嚴格限定,尤其是對于功能性傷殘更是嚴格把關,即行業內原先認為構成傷殘等級的四肢功能傷殘不再定殘,原已定殘的經重新鑒定后了原有的傷殘等級,故2019年及2020年期間四肢功能性傷殘經重新鑒定后改變等級的情況相對較多。表2:2017-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重新鑒定總體情況表3:2017-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精神類傷殘重新鑒定情況
隨著新類型經濟模式的發展,便利、快捷的快遞及“外賣”網約配送經濟模式逐漸被大眾所接受,配送騎手這一行業也應然而生,而為了送達及“多拉快跑”,配送騎手普遍存在著隨意闖紅燈、超速、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隨之而來的就是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這類案件處理存在多方關系復雜、賠償主體認定不統一、保險難處理等難點。對于快遞騎手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通常涉及騎手、網絡平臺、代理商(合作商、加盟商)、保險公司等,外賣騎手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通常涉及騎手、訂餐平臺、餐飲機構、代理商(合作商)、保險公司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較為復雜。同時,網約配送模式存在平臺自營、商戶自營、眾包配送以及代理商(合作商)提供物流配送等多種配送模式,不同模式的法律關系有所差異,且對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存在影響。實踐中,為分散風險,網約配送平臺或騎手等一般會投保各種保險,如平臺或代理商(合作商)投保的雇主責任險、騎手投保的意外險、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但無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該類保險可在侵權訴訟案件中一并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的被告方通常會涉及到多方,如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被告方有駕駛人、機動車輛所有人、車輛掛靠單位、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事故中,被告方有非機動車駕駛人(直接侵權人)、外賣或快遞平臺、代理商或合作商等,訴訟當事人較多,該類案件又常常涉及外來人口和外牌車輛,異地送達較多,而由于外地人員長期外出、人戶分離以及企業注冊地與辦公地不一致等多種因素,被告方往往無法送達,進而適用公告送達程序,而由于該送達形式的局限性,被告往往未應訴答辯,最終導致案件審理周期延長,審判效率大大降低。
2016年以來,上海機關持續推進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即“交通大整治”活動,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了高壓嚴管態勢,對各類重點違法行為持續開展了集中性、區域性、滾動性整治行動,尤其是對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存在的亂停車、亂變道、亂鳴號、逆向行駛等“三亂一逆”突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嚴查嚴處,同時組織持續開展機動車“酒駕、醉駕”交通違法攻堅整治行動。在此基礎上,機關將大型貨車肇事肇禍問題納入重點,對大型貨運車輛開展了交通安全防范治理專項行動。目前,交通大整治活動得到了老百姓及交通參與人的支持與積極響應,在本市范圍內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逐漸養成了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良好習慣,交通安全環境有了顯著提升,機動車交通事故及重大惡性交通事故從根源上明顯減少。
當然,由于本市實有機動車保有量尤其是小客車規模持續擴大且受交通需求持續增長和道路施工影響,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和交通網絡體系建設的積極推進如武寧路快速化改建工程的持續建設等導致道路通行尤其是地面道路通行壓力持續增加(詳見圖11),機動車交通事故隱患仍然存在。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主要是由電動自行車引發。隨著電動自行車新國標的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潮近幾年頻現,根據《2019年上海市綜合交通運行年報》統計,截止2019年,全市注冊電動自行車總量達到1,082.30萬輛,且登記量每年都在持續增加(詳見圖12)。大量基于“互聯網+”的生活消費服務模式即“平臺經濟”快速發展,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網約配送活動中末端配送環節最主要的交通工具,相關道路交通事故概率明顯上升。圖11:上海市實有小客車量變化圖(單位:萬輛)圖12:上海市電動自行車注冊量變化圖(單位:萬輛)
一方面,根據規定,駕駛人屬于“無證駕駛”(含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醉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毒駕”(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后駕駛機動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后可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相對于其他賠償主體的賠償能力方面,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力較強,在發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傷者方基本上都會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交強險內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亦在履行了交強險賠償責任后積極地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
另一方面,就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這一險種而言,以往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約定實行“按責賠付”,即根據被保險車輛(標的車)的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轉換成相對應的賠償比例,如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則保險公司賠償全部車輛損失,如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則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的70%,依次類推,如駕駛人不負事故責任即無責,則保險公司不賠償車輛損失。考慮到該種保險與機動車商業險掛鉤,而商業險的初衷是防范駕駛人的道德風險,可以鼓勵引導公民遵守交通規則,符合公序良俗和保險的本質,亦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與機動車商業險亦有區別,前者系賠償自己、后者系賠償他人(第三人),對象不同,如果駕駛人本身無責,保險公司反而不賠償車輛損失,這導致的后果是促使駕駛人承擔更大的事故責任甚至全責以達到全部理賠的結果,與保險的初衷明顯相悖。門以及行業均認識到該種理賠方式不妥,故一般裁判“按責賠付”的約定無效,保險公司應對標的車的車輛損失進行全部賠償,而不論駕駛人承擔何種事故責任。
再者,原于2012年曾發布了《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16號),該通知明確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即保險公司應對標的車進行賠付后可以主張代位求償權。多年以來,保險公司少有積極主動執行該規定,眾多的機動車車主更是對該規定一無所知。從2018年開始,隨著新車險系統的切換,商業車險費率改革即“費改”在全國推行,保險行業監管部門主動正面宣傳和引導保險公司履行代位求償權的保險責任。越來越多的車主開始主動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責任,要求其先行賠償車輛損失。因此,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逐漸增多。
由于保險公司內部通常建立了一整套的核賠流程及相關規范,其內部掌握的標準與司法裁判認定的標準差距往往較大,雖然對某類爭議已有既判案例,但由于涉及到審核責任的承擔問題,保險公司遇到該類爭議時仍然堅持形式結案,因此導致結果與理賠方案之間顯示出較大的“調判差”現象。
作為保險業務流程后端的保險公司核賠部門通常以免責條款作為拒賠理由,其堅持認為免責條款已經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在保險單上使用黑體加粗字等方式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等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此不予認可并認為其從未收到相關保險條款。審理中,保險公司基本上無法提供證據對上述辯稱意見提供佐證,對該類意見一般難以采納。同時,部分保險條款內容有失公允,如針對機動車損失險中的保費收取按照新車價、理賠按照現存市場價的“高保低賠”、根據機動車一方的事故責任賠償相應比例車輛損失的“按責賠付”等。針對該類情況,一般均是不認可保險公司的核賠標準。
一方面,道交法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僅需兩個條件,即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經過登記或取得臨時通行證,該法對駕駛人及機動車并未限定其他禁止性條件。實踐中,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及車輛管理等交管部門對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規定了有效期審驗制度,即俗稱的“年審”制度,但交管部門對駕駛證超期(超過有效期即脫審)、車輛年檢超期(超過有效期)問題持寬容態度。如關于駕駛證超期問題,道交法規定“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部門規定。”另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部139號令)等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情形,車輛管理所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超期一年以上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因此,目前交管部門的普遍做法是駕駛證超期一年以內的均可通過正常審驗,駕駛人無需進行理論和駕駛技能考試,且新的有效期會與原有效期進行無縫銜接,即補驗證后的有效期限能夠覆蓋涉案事故發生時點。保險公司認為駕駛證超期就是保單所約定的“無證駕駛”、“駕駛證失效”或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等情形,保險可拒賠。通常認為,駕駛證超期與駕駛資格以及駕駛能力沒有必然聯系,駕駛證超期并不等同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已失去駕駛資格,也并不當然增加承保車輛的危險性,故對于駕駛證超期一年內進行補換證的,視為行政管理部門追認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人具備駕駛資質和能力,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車輛年檢,部、頒布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第11條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強險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可見,交管部門對于部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模式已發生了變化,尤其是對符合“6年免檢”車輛,領取檢驗標志僅是體現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方式。交管部門核發檢驗標志主要審核交強險憑證、納稅或免征證明、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并不“上線”檢驗車輛的實際安全狀況。據此,認為,保險公司所主張的車輛年檢超期屬于“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意見,依據不足,難以采納。
另一方面,鑒于運輸車輛存在較強的運營風險,為了有效實施監管并確保運輸安全,對于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貨運經營)等道路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運管部門)規定駕駛人應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車輛應取得營運證等證件,即從業駕駛人需要進行相關從業資格理論知識考試、車輛需經檢測合格。根據“放管服”的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運管部門對于該類從事經營行為的許可也在持寬松態度,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就明確“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無需進行從業資格理論知識考試。保險公司認為駕駛人未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駛營運車輛屬于未取得“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證書”的情形,保險應予免賠。通常認為,保險條款僅概括性列明“證書”,未對該證書予以明確或針對性指明,且道路運輸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評價,即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系行政管理,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免責理由不足,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車輛損失尤其是被保險車輛發生損失后,保險公司的定損流程不規范,存在不交付定損單、不告知定損金額、定損單未簽字等情形,而且針對相關零配件價格,內部定損金額持續沿用老標準,與市場脫節,當事人經常對保險公司的定損行為產生質疑并請求交管部門或自行對車損進行委托評估,但保險公司以評估金額過高為由拒賠并導致涉訴。一般情況下,均是采納相關評估意見,駁回保險公司的相關抗辯。
就人傷賠償而言,保險公司內部核賠人員大多具有醫學背景,甚至部分人員具有法醫資質。一方面,傷者于事發后未鑒定前至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核賠人員即使發現傷者確定能構成相關等級的傷殘,往往也不敢或不愿按照相關實際傷殘等級的標準進行賠償,導致傷者相關的合法權益受損或引訟。另一方面,核賠人員在未見過傷者本人的情況下經常僅通過閱片就認為鑒定意見或病歷記錄記載的傷者傷情夸大其詞、鑒定標準把握不嚴、測量方法不準確等,因而時常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意見但又無法提供可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證據。
對于農村戶籍的傷者是否適用城鎮標準,核賠人員堅持認為其應提供完備的居住登記情況、社保交納記錄等;對于傷者的誤工損失,核賠人員堅持要求其提供相關工資銀行流水、個人所得稅單、勞動合同、誤工證明等。實踐中,外地來滬人員囿于各種因素未辦理或無法辦理本市居住證,相關居住情況無法全部依靠客觀證據佐證,但其可能會提供相關親屬的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憑證、房租支付憑證或水電煤電信等公用事業繳費記錄等旁證,一般在綜合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后會從寬認定。就誤工費,鑒于行業的特殊性、靈活就業、企業經營不規范等因素的存在,一般會根據證據材料綜合認定。
目前,司法鑒定雖屬行政許可事項,但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凡是符合條件的個人均可申請登記為司法鑒定人并獲得相關執業證,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登記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并獲得相關司法鑒定許可證。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正是由于社會綜合環境變化的沖擊,鑒定已經具有“市場化”的特征,司法鑒定行業亦逐漸陷入信任危機,各種負面評價也甚囂塵上。以往傷者一方會自行委托有關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部分鑒定機構受到外界干擾以及眾多鑒定機構尤其是規模較小的鑒定機構為了“生存”或搶占業務,不恰當的放寬鑒定標準,往往導致鑒定意見的性不足。另一方當事人尤其是保險公司往往通過向申請鑒定的方式以達到原鑒定意見的目的。
另外,關于鑒定時機尤其是內固定在位時傷殘程度的鑒定時機問題,本市的鑒定行業與周邊省份的做法略有不同。當然,內固定在位時能否進行傷殘鑒定,首先應考慮內固定本身是否影響傷殘等級的評定,其次還應考慮被鑒定人的年齡、身體等原因以及臨床不宜取出的情形,應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等。以往,本市鑒定機構對于大部分骨折后內固定在位的情況傾向于可以進行鑒定,而周邊省份的鑒定機構通常要求拆除內固定后方可做鑒定,其認為內固定在位會影響傷殘等級評定。對于該問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對于鑒定時機的規定較為原則,僅規定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因此,登記注冊在外地的保險公司通常以鑒定時機未到為由對傷者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并向申請鑒定。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戶籍制度,它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為國家的行政管理提供了必要保障。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通過對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區分而建立起來的城鄉有別的二元制度體系。與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所對應的諸如教育、醫療、住房、就業、招干、退伍、社會保障、生活福利等附加功能方面城鄉戶口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由此可知,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傷者的“兩金”的賠償標準明確存在城鄉二元標準,即依據其傷者自身的城農戶籍性質來確定,也就是老百姓常說的“同命不同價”現象。
當然,該種因城鄉二元戶籍導致賠償標準不一致的現象也越來越受到關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就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同命同價”,但實現仍要滿足相應條件,即“同一侵權行為”,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而言,就是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方可適用同一賠償標準。2011年,印發了《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中明確對于農村戶籍人員的“兩金”計算標準可根據傷者的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情況綜合認定,換句話說農村戶籍人員在滿足一定的居住、工作等條件下可以適用居住地的城鎮戶籍標準計算上述費用。隨后,司法實踐中,雖然對城農標準把握較為寬松,但城鄉二元賠償制度仍然客觀存在 。
為了便民利民以及“讓數據多跑路”,國家提倡信息化建設,鼓勵部門間實現信息共享,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存在,導致相關部門自身的信息不完整,同時部門間尚未實現信息共享。如部門在掌握人口信息方面明顯具有天然優勢,尤其是對于人口的戶籍信息、居住信息等掌握較為全面;交管部門保有全國駕駛人及機動車輛信息;電信運營商及郵政部門掌握著用戶的通信信息(實名登記的及地址)及行程軌跡等信息;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業統一數據平臺)囊括了全國的車險在內的多險種承保理賠信息。這些數據以海量形式存在,但部門間無法共享,尤其是出于謹慎保密以及無相關數據接口等角度考慮,在審理諸如通過“快處易賠”形式確定責任的糾紛以及涉及外地當事人的糾紛時一般無法及時獲取相關當事人的送達信息、交管信息以及車險信息,且省市之間數據不暢通,導致最終采取公告送達方式或無法查明車輛保險情況,不僅導致審判效率低下,也無法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均規定機動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在案件審理中一并處理。機動車的上述保險屬于財產險中的責任保險,系用于對除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者的賠償。為了分散風險,部分個人名下的非機動車以及快遞、外賣等相關個人或企業為用于網約配送活動的非機動車大多投保了諸如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附第三者責任)、意外險(附第三者責任)等保險,但該類保險能否在侵權案件審理中一并處理并無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同時考慮到侵權法律關系與合同法律關系本身的不同,保險公司通常不同意將該保險在侵權案件中一并處理。而苦于沒有明確規定,本市轄區一般不輕易將該類保險一并處理。
同樣,面對方興未艾的快遞及“外賣”等網約配送行業,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表現比較明顯,如何在剪不斷理還亂的眾多主體中確定賠償主體,現有的法律法規僅作出了“雇主責任”的原則性規定,并無具體明確的規定。這導致在審理該類糾紛時對于賠償主體的認定存在區域差異及搖擺不定,尤其是基層在不斷的“試錯”嘗試中摸索前進。
針對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具有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鑒定依賴性高等特點類型化的特點,我院不斷探索,建立了專業審判團隊負責集中調處該類糾紛。一是專職調解員參與訴前調解工作。2015年開始,我院與原上海監管局、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上海市保險合同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區合作并簽訂相關框架協議,配備獨立的第三方作為專職調解員參與案件調解工作,選取具有醫學知識、人傷理賠或查勘背景或相關保險行業工作經驗的調解員參與案件,與當事人溝通并主持調解,做好相關審判輔助工作。二是專業負責統一審核重新鑒定工作。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賠償的依據主要依賴于專業的法醫鑒定意見。本市實踐中的做法是,傷者在提交訴狀時其已做好相關鑒定,該鑒定大部分系由部門推介,傷者自行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被告方尤其是保險公司喪失了參與鑒定的機會。在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經常會提起重新鑒定。以往由于案件由不同的進行審理,限于案情及對案件的把握程度,偶爾會出現對重新鑒定的審核標準不一致的情形。為此,我院配備專業并輔以專門助理協助按照統一標準對重新鑒定案件進行集中審核,以求限度上實現適法統一,實現公平公正的司法職能。三是專業審判團隊承擔司法確認及審判工作。我院選任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擔任審判團隊負責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類案件,并為審判團隊配置業務能力較強的書記員協助處理輔助事務,為案件審理提供保障。審判團隊在審理該類案件的同時一并負責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審查工作,團隊的不定期參加法醫鑒定知識的相關培訓,加深對案件所涉專業的了解。
針對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特點,我院不斷優化訴訟流程,探索建立調解前置、司法確認、速裁快審的“分調確裁”模式,縮短審理周期,提高審判效率。一是探索調解程序前置。2011年始,我院嘗試將涉及同一保險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進行統一排期、統一調處,獲得了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在此基礎上,自2015年1月起,我院對于訴至的該類糾紛在全市探索引入調解程序前置機制。我院與相關部門及組織簽訂合作協議,掛牌成立上海市保險合同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訴調對接工作室,由專職調解員對所有涉及保險賠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先行調解,后逐步推廣至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源頭上實現糾紛的調解分流。二是整合調解資源,優化司法確認流程。根據我區交通事故處理的實際情況,我院聯合區部門及區等,整合調解資源,加強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力度,同時優化調解協議達成后的司法確認流程,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解紛服務。具體做法是,區在部門設置調解點加強調解并引導申請司法確認,我院派駐專業人員指導調解并現場進行申請司法確認的審查工作,免去當事人來回奔波。在總結實踐基礎上,我院簡化了司法確認的流程并整合了相關申請書、承諾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筆錄等文書樣式,使得申請人簽一次名就可全部完成司法確認工作,方便當事人。對于當事人行走不便或人在外地等情形,我院還探索使用“在線調解+在線司法確認”的線上模式,發揮信息化優勢,“讓數據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腿”。通過“線上+線下+巡回”的司法確認形式,我院依法積極主動開展司法確認,在促進調解組織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能動作用的同時發揮了訴的保障作用。得益于此,2019年至2020年期間,我院對涉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案件數大幅增長。非訴解紛機制也越來越成為老百姓解決矛盾的。三是建立速裁模式,快速定紛止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證據雖然繁雜、訴請較多,但通常爭議焦點較為集中,為了早日解決解紛,我院于2016年1月開始正式創設了速裁模式。一方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探索訴訟程序繁簡分流,簡化法庭審理程序、縮短舉證和答辯期限、融合法庭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采用令狀式要素式簡化裁判文書,在“減程序不減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建立了速裁模式,方便了當事人。另一方面,對于專職調解員調解不成而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立即開庭的糾紛,由調解員當場推送給速裁辦理。速裁收到案件后當場作出決定采用速裁模式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裁判,避免當事人多次往返。同時,為了盡快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借助上海市高級開發的“一案一號”案款管理系統,審判團隊在糾紛審結以后積極主動引導當事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并對代為收取的賠償款項進行及時發放,免去當事人申請執行的訴累及因執行而帶來的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通過與監管部門、行業協會、調解組織、司法鑒定等部門和機構合作,拓寬多元化解矛盾的層次和能級,提升解紛效能。一是建立良性調解協作機制。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2014年11月,我院還與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均簽署了相關協議,就審理中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進行研判指導,引導保險公司積極正確的履行保險責任和社會責任。同時,我院與多家鑒定評估機構、主要在滬保險公司以及相關律師事務所簽署了相關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維護各方權益的涉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審理機制的框架或合作協議,就有關訴訟程序、調查取證、重新鑒定及兌現勝訴權益等多方面進行了緊密的對接。律師事務所接收傷者委托后堅持客觀事實,加大解釋說明工作,積極引導傷者進行調解。對于傷殘確屬客觀真實的,保險公司應加大、主動調解、及時賠付,不人為設置阻礙,做到“該賠則賠”、“不惜賠”;保險公司認為傷殘不客觀而提起重新鑒定的,經審核,保險公司確有充足理由的,及時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鑒定機構嚴把鑒定質量關,做到“不濫賠”。二是拓寬多元調解機制。我院積極開拓多元調解思路,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特邀調解機制,在案件審理中委托相關組織和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并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對當事人進行答疑解惑,合力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通過擴大多元調解方式,實現線上線下調解全覆蓋,使得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調解率持續保持在高位。多層次、、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促進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實質化解的水平和能力。三是建立宣傳研討機制。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的重點及難點,精心組織庭審,規范文書制作,努力打造精品案例,對于通過審理發現的相關問題,以入選上海市高級遴選的“百例精品案例”為契機,加強典型示范、推介精品案例,對相關裁判規則予以廣泛宣傳,合理調整當事人各方的心理預期,為該類糾紛妥善化解打下基礎。同時,我院不定期與監管部門、部門、鑒定機構、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等召開案例分享會、溝通協調會、研討會等方式就審理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交流反饋,不斷*理賠、鑒定等相關環節,縮小“行業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確保該類糾紛案件的穩妥化解。
就違法行為方面,機動車一方主要體現在未確保安全、文明行駛、隨意變道、超速以及操作不當,非機動車與行人方主要存在違反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線標識、逆向行駛、隨意穿行馬路、越線等紅燈等。正是這些存在僥幸的行為導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重點在預防,社會各方面尤其是主管部門需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規則意識,從源頭上進行防范并減少事故發生。就違法群體方面而言,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騎手及渣土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等重型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屬交通事故的“高危”群體,相關宣傳教育及防范需要緊盯這幾類主體。對于從事快遞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電動自行車可配置專用號牌及建立相關安全技術檢查制度,落實相關企業和電子商務平臺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引導重型貨運車輛增設轉彎語音提醒系統及車上信號燈等設施設備,縮小視覺盲區的同時擴大外界安全警示的途徑,對存在隱患的運輸企業開展風險警示,督促企業落實事故防控措施及內部監管機制,推動企業自覺加強主體責任,進一步遏制事故風險,強化源頭治理。
另據統計,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80%為顱腦損傷致死,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能夠將交通事故死亡風險降低60%-70%,對保護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全社會要加強諸如“一盔一帶”安全性方面的宣傳引導,防范重大死亡事故的發生。
一方面,管理部門要對容易發生事故的路口及路段加強管理,可適當增設電子監控設備設施、道路隔離裝置、醒目的標志標識等,推進“電子”、電動自行車“電子標識”、“行人過街提示系統”等非現場設備建設,以減少事故的發生,提升交管部門的交通違法感知能力。尤其是針對機動車右轉彎以及非機動車左轉彎橫穿道路既易引發事故又影響路口通行效率的情況,在重型運輸車輛通行頻繁或交通事故高發的道路,推行設置機動車右轉彎導向線、右轉彎危險警示區或者隔離設施,減少右轉彎車輛與直行或左轉彎的非機動車之間的沖突,在有條件的交通路口探索并推廣重型運輸車輛及大型客運車輛等大型車輛“右轉必停”及非機動車左轉彎“二次過街”管理措施,在優化道路通行環境的同時避免機動車尤其是大型車輛因“視線盲區”或判斷失誤以及非機動車在路口“亂”騎行導致的交通事故。
另一方面,從落實行政處罰的角度考慮,管理部門深入貫徹“嚴管即厚愛”的理念,加強嚴格,對相關交通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對重大交通事故開展深度調查,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對隱患運輸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責任人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管理部門可以探索將交管信用信息納入相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行業信用平臺,將嚴重交通違法“掛鉤”個人或企業信用記錄,形成“信用懲戒”,實現對交通違法行為人的有力約束。
目前因部分駕駛人送達信息無法及時有效確定、車輛投保及理賠信息缺失,以及相關證照、保單的電子化改革,導致當事人訴訟時確定訴訟主體困難、被告應訴難、保險查明難。為了妥善調處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應加強府院聯動、部門合作,與交管、銀保監、市場監管、郵政、電信運營商等相關職能部門及機構應形成合作、共享、多方共治的機制。各部門相互協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機制、平臺建設。在*區域設計的基礎上力爭建立頂層設計,部門之間開放數據和業務端口、公布數據交換接口規范、增設系統管理權限,通過諸如大數據中心等平臺進行互聯,形成跨區域、跨部門的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推進共享信息在各部門業務系統的有效融合使用。
特別要指出的是,為破解應訴及保險查明難題,一方面相關部門向共享相關人口信息、駕駛人及車輛信息、保險信息、個人和企業的通訊信息及地址信息等,便于提高訴訟文書送達效率,另一方面,交管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注冊業務或申報年報時,可探索要求當事人填寫訴訟文書送達地址。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明確以當事人的住所地為其默認的送達地址,當事人同時可以提供一個備用送達地址,其填寫的電子郵箱信息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如有變化,可向交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以確保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的連續性和有效性。當事人參加訴訟后可以通過填寫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向重新確認該案中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正如上文所述,本市全市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總量達到一千萬余輛,由于非機動車發生潛在的交通事故風險較大,保險分擔風險的功能更能體現,但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強制非機動車投保保險。在眾多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由于相關賠償需要侵權方自己承擔,無相關保險進行理賠,往往導致傷者因擔心對方的履行能力不愿調解或在執行階段亦無法獲得賠償,而侵權方往往也因沒有賠償能力而不愿調解或干脆逃避責任等,最終導致案結事不了。本市相關非機動車管理方面的規定明確本市鼓勵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等非機動車保險。但時至今日,鮮有非機動車投保非機動車保險,一方面是眾多保險公司因沒有現成的保險產品且非機動車賠付率高等因素不愿意承保相關非機動車保險,另一方面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投保意識,認為投保純粹浪費錢財,故而不愿意投保相關保險。
有鑒于此,相關立法部門可以開展或行政管理、銀保監等部門亦可主動探索改革,進行先行先試,首先是加大支持更多的保險公司開發相關非機動車保險產品、宣傳引導非機動車駕駛人投保非機動車保險,其次是探索建立非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發揮保險功能。同時,對于目前市場上已經存在的諸如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騎手意外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等非機動車保險,可探索參照機動車保險處理模式進行一并處理,即承保非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直接承擔保險責任,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首先,出于成本、銷售渠道等因素考慮,保險公司的車險銷售基本上以線上的網絡投保、電話投保為主,線下投保極少。電話投保中,銷售人員一般只是將保險類別、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內容告知投保人,具體的保險條款內容一般不會告知投保人,尤其是銷售人員為了業績考慮,更不會將老百姓戲謔的保險“這也不賠、那也不賠”的免責條款進行明確的提示及說明。而網絡投保中,保險公司也只是將上述內容通過網頁鏈接的形式予以展示,不會也無法實現面簽,亦無法進行明確說明。實踐中,投保人僅認可交納保險費用,不認可已經收到保險條款。為此,保險公司應該一方面盡量削減免責條款如剔除行駛證或駕駛證超期、高保低賠、按責賠付等原來的免責條款,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以主動引導投保附加險的形式將以往常見的免責情形如醫療費非醫保等問題進行覆蓋并在投保人進行投保時保留好格式條款的交付以及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說明等方面證據。
其次,保險公司應理順理賠流程及機制,做到當賠則賠,不惜賠、不濫賠。就車輛損失而言,保險公司應積極履行定損義務將定損價格及標準調整至市場合理水平,對事故車輛的評估和修理進一步規范,防止評估價與實際修理費用發生較大差距。對于人傷事故,在理賠前如傷者尚未進行鑒定,但理賠人員經閱片及病史資料后認為傷者構成傷殘等級的則應客觀根據傷殘的等級進行賠付,減少鑒定程序和鑒定費支出的負擔并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對于已經鑒定且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應及時提出并固定相關證據,以免增加矛盾或因無相關證據導致難以準許重新鑒定。
首先,從規范鑒定流程方面進行規范和優化。為了避免鑒定程序的隨意性,當事人向申請鑒定的,應當在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準許鑒定申請的,雙方當事人應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然后協商確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鑒定開始之前,鑒定人應簽署承諾書,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對于鑒定的流程應視情進行優化整合,避免增加各方訴累,影響鑒定效率。關于重新鑒定,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準許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減少鑒定意見適用的混亂性。
其次,在證明活動中,鑒定意見擔負著“科學證據”的重任,鑒定質量就是司法鑒定的核心。為此,有必要建立一整套鑒定質量評價體系。當然,鑒定過程涉及多個方面,受多種因素影響,鑒定質量評價不能簡單地通過肯定或否定的形式,應從多個因素著手進行綜合考慮和全面評價。為使評判結果更具全面性,鑒定質量評價可從委托、受理、檢驗、分析、結論、文字、時限等7個程序及實質性法醫學技術方面內容作為評判,同時可以社會評價及同行評價的共同結果來衡量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整體狀況。在完成鑒定質量評價體系建設后,該質量評價結果應在實踐中予以運用,如對評價結果較差的鑒定機構、鑒定人等采取約談、罰款、停業、撤銷登記以及記入誠信檔案等措施,并向社會公開。當鑒定質量評價體系成為全國性的行業評建基準并得到廣泛適用時,其作用將能更好地發揮,比如形成優勝劣汰等,體現出鑒定服務的科學、客觀、高效、有序。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鄉融合進程的加快,人民群眾法治意識和平等意識也逐漸加強。人民群眾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特別是在“兩金”的計算方式上,人民群眾對城鄉二元結構下按照戶籍地標準采取不同計算方式的意見較大,希望統一賠償標準的呼聲很高,破除城鄉二元模式顯得迫在眉睫。
值得高興的是,黨的和十九屆二中、進行了重大決策部署,提出要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進高質量發展,以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為抓手,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為目標,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重塑新型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同年9月,發布了法明傳(2019)513號《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各地高級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隨后各地開展了因地制宜的試點工作。上海市高級于同年12月印發了《上海市高級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滬高法〔2019〕763號),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兩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當然,考慮到事故后治療、鑒定、訴訟等滯后性,就本市而言,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仍將存在一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兩種標準仍然并存,最終達成統一標準。同時,放眼全國,各地試點方案不一致,如各地統一標準試點的轄區范圍、調整的案件范圍、試點的時間、適用的標準等均存在差異,社會效果如何仍有待實踐檢驗,但破除城鄉二元模式、統一城鄉賠償標準應是大眾所盼。就目前階段而言,正如上文所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規定全國范圍的人身損害賠償仍然存在城鄉二元賠償標準 ?,尤其是非試點地區仍將適用原有的城鄉二元賠償標準。
根據習“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重要指示以及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要求,積極踐行“人民城市”理念,發揮人民主體作用,推進形成具有多元化解矛盾糾紛銜接機制和切實可行的保障性制度尤其是經費保障制度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相關立法或機制建設。各部門要在黨委下,堅持多調聯動、形成合力,引導鼓勵通過訴訟外先行調解及訴前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全社會要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實現矛盾糾紛線下線上一站式受理、 一站式解決, 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服務就在身邊、解紛就在身邊”,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為了進一步發揮訴的保障功能,對于經委派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特邀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雙方一致申請司法確認的,要優化流程,開辟綠色通道,依法及時審查并登記,符合司法確認條件的,應當及時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并積極引導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對于未按期履行的,依法加大執行力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兌現,實現司法確認案件的“快審快立快裁快執”。
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處理,可能會經歷調解、保險公司調解、先行調解、訴前調解,最后進入訴訟程序,由于各機構或部門之間人員素質在政策把握度上的區別,相關賠償標準并未統一,導致當事人不信任和詬病。很多時候最終的裁判結果與訴訟外調解的差距即“調判差”較大,常常導致當事人不愿意在訴訟外進行調解。對此,有必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縮小“理賠標準”與“標準”之間的距離,對于司法實踐中普遍的裁判規則方面,建議訴訟外的調解盡可能以的裁判標準統一口徑,以便有效提高調解的成功率,減少訴訟增量。
另一方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特殊性、類型化特點,*速裁機制,強化專人負責、專職審理的速裁團隊模式,對于經一次通知即可送達的案件,探索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縮短舉證及答辯期,降低重復開庭率,簡化庭審流程,運用簡式文書模板,讓審理進入“快車道”,減少當事人訟累,縮短審理時間,有效提升審判效率,繼續加大審執兼顧力度,引導當事人自覺履行;對于復雜或司法實踐中裁判有分歧的案件,以法治為,精細審理、集中研判,統一適法,積極培育精品案例,建立有效的裁判指引,努力營造我院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審判的品牌效應。
原標題:《重磅 上海普陀發布2016-2020年涉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