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顯微鏡的工作條件,充分發揮物鏡的分辨能力,獲得反襯鮮明的物像,金相顯微鏡的照明系統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1)光源應有足夠的強度。
(2)照明系統應保證金相試樣上被觀察的整個視場范圍得到強的、均勻一致的照明。
(3)照明系統應有可調的孔徑光闌。調節孔徑光闌的大小可以控制試樣上物點進入物鏡成像光束孔徑角的大小,以適應不同物鏡數值孔徑的要求,充分發揮物鏡的分辨能力。
(4)照明系統應有可調的視場光闌。調節視場光闌的大小可以控制試樣表面被照明區域的大小,以適應不同目鏡、物鏡組合時有不同的顯微鏡線視場的要求,并同時中有害的雜散光。
上述基本要求是一切金相顯微鏡照明系統必須滿足的,一旦某一條件得不到滿足,必將影響顯微觀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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