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Os廢氣催化燃燒設備(VOC-CO)有機氣體催化凈化裝置,是利用催化劑使有害氣體中的可燃組分在較低的溫度下氧化分解的凈化方法。對于 CnHm 和有機溶濟蒸汽氧化分解生成CO/CO2和H2O并釋放出大量熱量。
二、VCOs廢氣催化燃燒設備該裝置主體結構由凈化裝置主機、引風機、控制系統三大部分組成。
活性炭脫附出來的高濃度、小風量、高溫度的有機廢氣過濾后,進入特制的板式熱交換器,和催化反應后的高溫氣體進行能量間接交換,此時廢氣源的溫度得到*次提升;具有一定溫度的氣體進入預熱器,進行第二次的溫度提升;之后進入*級催化反應,此時有機廢氣在低溫下部份分解,并釋放出能量,對廢氣源進行直接加熱,將氣體溫度提高到催化反應的*佳溫度;經溫度檢測系統檢測,溫度符合催化反應的溫度要求,進入催化燃燒室,將有機氣體*分解,同時釋放出大量的熱量;凈化后的氣體通過熱交換器將熱能轉換給出冷氣流,降溫后氣體由引風機排空。有機物利用自身氧化燃燒釋放出的熱量維持自燃,如果脫附廢氣濃度足夠高,CO正常使用需要很少的電功率甚至不需要電功率加熱,做到真正的節能、環保,同時,整套裝置安全、可靠、無任何二次污染。機廢氣經干式過濾器去除部分粉塵、顆粒物,然后將符合吸附條件的有機廢氣送入VCOs廢氣催化燃燒設備進行吸附凈化,凈化后的潔凈氣體由主排風機排入大氣中。吸附裝置配有備用吸附箱1套,當活性炭吸附飽和后通過控制閥門切換至催化燃燒脫附狀態;脫附再生系統采用在線脫附再生,即吸附過程為連續式處理工藝,在備用吸附裝置投入使用同時,飽和吸附箱則進行脫附工作,脫附后活性炭箱預備至下次循環使用。
三、VCOs廢氣催化燃燒設備凈化后排放標準:
1、有機廢氣排放標準執行《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第二時段標準,限值如下:
| 序號 | 污染物 | *高允許排放濃度(mg/m³) | *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 ||
| 排氣筒(m) | 第二時段 | ||||
| 苯 | 1 | 15 | 0.4 | ||
| 1 | 甲苯與二甲苯 合計 | 20 | 15 | 1 | |
| 2 | 總VOCs | 30 | 15 | 2.9 | |
主要用于噴漆、涂裝、印刷、機電、家電、制鞋、塑料及各種化工車間里揮發或泄露出的有害有機廢氣的凈化及臭味的消除,*適用于較低濃度,不宜采用直接燃燒或催化燃燒和吸附冷凝回收處理的有機廢氣,尤其對大風量的處理場合,均可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適用于處理常溫、大風量、中低濃度、易揮發的有機廢氣、可處理有機溶劑:苯類、酮類、酯類、醇類、醛類、醚類、烷類及其混合氣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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