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進口代理清關,代理出口貿易
一、進出口代理清關所需單據:
1、合同(紙質版復印件,1份);
2、發票(紙質版復印件,1份);
3、裝箱清單(紙質版復印件,1份);
4、載貨清單(艙單)(紙質版復印件,1份);
5、提(運)單(紙質版復印件,1份);
6、代理報關委托協議(紙質版復印件,1份);
7、進出口許可證件(紙質版復印件,1份);
8、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紙質版復印件,1份)。
二、代理進出口貿易清關-無紙化清關單據:
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 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且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1、進口貨物
(1) 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電子版,原件,各1份);
(2) 非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電子版,原件,各1份);
2、出口貨物出口貨物各類報關單,企業向海關申報時,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可不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電子版,原件,各1份)。
三、進出口清關時限: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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