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1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桿,也可采用由接閃網、接閃帶和接閃桿混合組成的接閃器。接閃網、接閃帶應按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網格;當建筑物高度超過60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墻外表面或屋檐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墻外表面或屋檐邊垂直面外。接閃器之間應互相連接。
4.4.2突出屋面物體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4.3.2條的規定。
4.4.3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對稱布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應大于25m。當建筑物的跨度較大,無法在跨距中間設引下線時,應在跨距兩端設引下線并減小其他引下線的間距,專設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25m。
4.4.4防雷裝置的接地應與電氣和電子系統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并應與引入的金屬管線做等電位連接。外部防雷裝置的專設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4.4.5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當其女兒墻以內的屋頂鋼筋網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層允許不保護時,宜利用屋頂鋼筋網作為接閃器,以及當建筑物為多層建筑,其女兒墻壓頂板內或檐口內有鋼筋且周圍除保安人員外通常無人停留時,宜利用女兒墻壓頂板內或檐口內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并應符合本規范第4.3.5條第2款、第3款、第6款規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4.6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按50Hz電氣裝置的接地電阻確定,不應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確定的接地電阻值。在土壤電阻率小于或等于3000Ωm時,外部防雷裝置的接地體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以及環形接地體所包圍面積的等效圓半徑等于或大于所規定的值時可不計及沖擊接地電阻;當每根專設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大于30Ω,但對本規范第3.0.4條第2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則不大于10Ω時,可不按本條第1款敷設接地體:
1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面積的等效圓半徑小于5m時,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水平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當補加水平接地體時,其最小長度應按本規范式(4.2.4-1)計算;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最小長度應按本規范式(4.2.4-2)計算。
2在符合本規范第4.4.5條規定的條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條形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或在基礎下面混凝土墊層內敷設人工環形基礎接地體,當槽形、板形基礎鋼筋網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積或成環的條形基礎鋼筋或人工環形基礎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大于或等于79m2時,可不補加接地體。
3在符合本規范第4.4.5條規定的條件下,對6m柱距或大多數柱距為6m的單層工業建筑物,當利用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外部防雷裝置的接地體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1)利用全部或絕大多數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
2)柱子基礎的鋼筋網通過鋼柱,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車梁等構件的鋼筋或防雷裝置互相連成整體。
3)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深,每一柱子基礎內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大于或等于0.37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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