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廣東省、浙江省、湖南省、河南省、內蒙古各城市鋼結構檢測鑒定、廠房安全檢測鑒定、工業廠房質量檢測報告辦理!
維眾建筑聯合加固之家,在全國各省份各地區布局,承接范圍包括廣東省、海南省、河南省、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蘇省、廣西、安徽省、內蒙古、上海市等地區。
專門從事建筑工程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建筑結構加固設計及施工等工作,公司技術力量雄厚,與各街道行政職能部門、租賃管理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關系融洽,熟悉辦理房屋租賃類房屋安全檢測、酒店賓館、學校幼兒園、建筑加層、工業廠房檢測、外企驗廠、廣告牌檢測、樓面承重、危房鑒定、火災后損傷檢測、裝修改造安全影響評估等各類房屋結構安全性檢測業務辦理流程,確保科報告真實有效,學準確。
涵蓋地區包括:廣州市 韶關市 深圳市 珠海市 汕頭市 佛山市 江門市 湛江市 茂名市 肇慶市 惠州市 梅州市 汕尾市 河源市 陽江市 清遠市 東莞市 中山市 潮州市 揭陽市 云浮市
房屋安全鑒定的概念
房屋安全鑒定,從字面意思上可以了解為:正因為使用的房屋出現問題,才會要求鑒定是否安全。真正房屋安全鑒定的定義,是人們根據力學和建筑結構的基礎知識,依據相關的鑒定標準、設計規范和科學結論,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結合建筑結構設計和施工經驗,對房屋結構的材料、承載力和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和論證,并給出結論的一門科學。
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一項較復雜的、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它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進行查勘、檢測、鑒別和活動。其鑒定行為是一種公正、公平具有一定的證明權行為。其目的是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解決房屋安全糾紛的一種技術服務。其核心是終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構建和諧社會,協助加強對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建立
自從1989年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發布施行以來,全省多數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相繼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由于各市、縣因經濟發展、自身條件等因素限制,各地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發展不平衡,還沒有統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規或規章,甚至部分市縣無設立鑒定機構。無論如何,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房屋安全鑒定等規范標準,履行對既有房屋建筑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態是否危及使用安全進行鑒別、評定的機構。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設立,應具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基本條件:
(1)配備專職技術的鑒定人員。專職技術的鑒定人員應兼顧具有相關職稱的人員和配套人員,要有相關的工作經歷和經驗,熟悉房屋安全鑒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而且要建立鑒定人員持證上崗及繼續教育制度。
(2)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房屋鑒定機構應有固定的工作用房,配備有計算機、建筑設計相關軟件,做到辦公自動化,并且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工程交通工具,滿足鑒定工作的需要。
(3)配備常用的檢測儀器設備。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鋼尺、吊錘、自動測距儀、經緯儀、水準儀、回彈儀、裂縫寬度檢測儀、混凝土鋼筋檢測儀等等及其他的檢測儀器。
(4)建立*的管理制度。只有*的一套管理制度,才能正常開展工作,遵循鑒定程序,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和真實性。基本來說,鑒定人員的上下班管理及崗位職責制度管理、業務受理流程、儀器設備管理、業務收費標準、業務檔案管理、職業道德、應急方案等方面都要做出規定,并予以公示,特別是業務收費標準方面,鑒定機構應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標準和規定,所收取費用應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提高鑒定質量的正常支出。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監督
在2004年建設部令第4號修改為《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建設部令129號規定:市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就目前來說,絕大多數鑒定機構是依據建設部令第4號設立的,其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鑒定,它是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屋安全管理的技術支撐,是為正確履屋安全管理職能服務的。
因各地方發展不平衡因素制約,有的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已十分成熟,成為一門的行業,一般會由各個鑒定公司抽人組成一個房屋安全鑒定協會,制定出成立鑒定公司的標準、根據法律法規制出房屋安全管理的規范規定、定時檢查各個鑒定公司機構等等一系列措施,并且嚴格執行該行業的規范標準,如《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標準》DB11/T637-2009、《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等等。
房屋安全鑒定的流程
房屋安全鑒定的主體是已建成的民用建筑,一般程序是:申請人交資料申請―鑒定機構受理―鑒定人員到現場檢測房屋―根據收集的數據編寫鑒定報告―申請人交鑒定費拿鑒定報告―如對結果有異議,再找高一級鑒定機構復議。當該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現不同程度損壞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車輛碰撞等)或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等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若出現雙方糾紛情況(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附近施工的影響等),可以雙方約定同一間鑒定機構,共同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建設部令129號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一般會要求提供申請人證明的資料和要鑒定房屋的相關資料,如建筑施工圖紙、建筑結構圖紙、地質資料等,如果較復雜,會根據資料到現場先勘察一番,再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鑒定機構會派鑒定人員(按規定外出作業鑒定人員不少于2人)到現場對該房屋檢測、收集相關數據。
建設部令129號規定:鑒定機構進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申請人繳交鑒定費后取鑒定報告,在這里特別說明一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