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注冊人在使用的時候可能會忽略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當產生一些商標糾紛需要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時候,卻因為拿不出證據而吃大虧。所以經營者必須要有意識的保留商標使用證據,如果不知道哪些算是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商標使用在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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